Web Title:人事室人事室

學校可否聘任年滿65歲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案

府教幼字第1080193095號

主旨:所詢學校可否聘任年滿65歲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8年9月2日嘉朴國人字第1080003263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又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585號書函說明三略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非編制內教職員,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由各縣市(學校)考量學生受教權和學校課務需求本權責妥處。」。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得否聘任年滿65歲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本府考量學生受教品質,年滿65歲應即退休,參照前開法令之精神,學校不得聘任年滿65歲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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