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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人考字第1060045581號
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辦理,檢附原令、附表及彙整表影本各1份。 二、案內附表所列及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2月2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