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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檢送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並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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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70491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5日新聞稿、110年1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號函、教育部國教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4824號函辦理。
三、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一)學校工作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查詢下載,教育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
(二)現規範如下:
1、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學校及幼兒園請調查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登錄於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並適時更新備查;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請填列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2、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請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可採書面抽查或實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抽查比例自訂。
3、另為鼓勵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完成2劑COVID-19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下載運用。

2021-12-01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編訂「局部風險評鑑(Local Risk Assessment)指引」、「病原體風險評鑑指引」及「生物保全風險評鑑指引」等3份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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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58346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訂「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2021年版),已導入各類風險評鑑概念。為利實驗室有效執行相關風險評鑑,特研訂旨揭3份指引,以供參考使用。
三、旨揭3份指引電子檔,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生物安全專區(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網址: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9jeKCZsGmDJ-rH80PGa40Q)。

2021-11-30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16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1023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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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1 月 22 日府授衛疾管字第 1100268773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休閒娛樂行為,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規範未經本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

三、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為求民眾切實遵守,本府各局處將不定期稽查,如發現有違反規範者,將舉發資料送至本縣衛生局,俾便進行裁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