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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 - 站務 | 2016-07-21 | 點閱數: 385

105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105 年 7 月 13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094832 號核備
壹、目的: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特舉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貳、組織:設「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決賽承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五、決賽協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叁、比賽組別:
由各縣市(區)派隊參加,計分下列四組:
一、 國小組(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二、 國中組(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三、 高中職組(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四、 教師組
(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二)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學校為代表單位進行報名。
肆、比賽項目:
各組均分下列四類:
一、 福佬語系類。
二、 客家語系類。
三、 原住民語系類。
四、 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與菲律賓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伍、比賽規定:
一、初賽辦法由各縣市政府依本實施要點相關條文自訂,若有任何疑義可連繫本會釋疑。
二、決賽規定如下:
(一) 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各隊人數以不少於 10 人,不多於 65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其中指揮、鋼琴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樂器伴奏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二)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三) 參賽團隊原住民語系類與東南亞語系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自選曲二首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 福佬語系類、客家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
(五) 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演唱時間總長不得超過 12 分鐘,每超過 30 秒以內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超過 30 秒至 1 分鐘內扣總平均分數 1 分,每超過 1 分鐘再扣總平均分數 1 分,不足 1 分鐘則以 1 分鐘計。
(六) 本會所定指定曲,國小與國中之各語類至少三首,高中職及教師組除同聲合唱另附混聲合唱曲各語類均共至少三首
依團員組成之不同,選擇同聲或混聲合唱參賽。
(七) 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之卡式音樂帶、CD或自備之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八) 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增加舞蹈、戲劇元素。
三、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語系類。
四、以上各組比賽項目之指定曲隨同本實施要點公佈之。
陸、比賽方式:
分初賽、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比賽程序:
1.各類各組均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項規定辦理。
2.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初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三)參加對象: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項規定辦理。
(四)比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為原則,可分區辦理。
(五)比賽日期:
初賽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之前舉辦完畢,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
(六)評審委員:
由各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
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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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
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
均法處理。
(八)參加決賽規定:
1.錄取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 4 隊,桃園市、高雄市各 3
隊、臺南市各 2 隊,其餘各縣市均為 1 隊。
2.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
明定之。
(九)獎勵:
凡經初賽評定為優等以上之團隊(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相關
行政人員),比照決賽獎勵辦法由各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十)各縣市(區)初賽日程表及評審委員名單,請於初賽辦理前函知本
會,俾便建議或派員協助。
(十一)初賽結束後,各主辦單位應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將代表參加決賽
者之報名表免備文送交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
(二)比賽程序: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項之規定辦理,採全區決賽。
(三)參加對象:
除大陸地區設立之學校(華東及東莞臺商子弟學校)得逕自報名參
加決賽外,其餘由各縣市(區)初賽之主辦單位評選各類組成績較
佳之團隊參加比賽,如未辦理初賽或缺賽之類組得由初賽之主辦單
位自行遴選。連續兩年(103 學年度、 104 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
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合於比賽規定之學校團隊,需由該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依
本會提供之報名表電子檔格式列印清楚並加蓋戳章,連同其電子檔
送本會備查。
(四)報名相關規定:
1.線上報名時間: 105 年 11 月 20 日 9 時至 105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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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將於 105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
2.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至本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
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
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
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3.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學校免備
文送請縣市政府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蓋章。再統一由縣市
政府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本會(郵遞者
以郵戳為憑)。
(五)比賽地點: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音樂廳
(六)決賽日期:
預定民國 106 年 4 月份,另由本會訂定賽程一覽表公布施行。
(七)評審人員:由本會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
(八)評分方式: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
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
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九)獎勵標準:
以各評審委員平均分數化為等第,依照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等第,
其平均分數 90 分以上者為「特優」,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為「優等」,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甲等」,未滿 80 分者不列入等第。
(十)獎勵名額: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之等第,不限名額,皆予以獎勵。
(十一)獎勵辦法:
1.各優勝團隊獲評等者於決賽後現場頒發獎狀,其餘未能於現場受
獎者之獎狀請於報名處繳交附有回郵 35 元之信封,大會統一於
決賽後逕寄該校。獲得「特優」之團隊,並同時頒發獎座,以
資鼓勵。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據參與本項比賽獲頒之獎狀,
逕予獲獎教師、學生及其指導老師、指揮、伴奏或相關行政人
員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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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或團隊,建議各有關主管機關或學校依下
列額度敘獎:
( 1 )獲「特優」,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 2 人為限)、指揮及
伴奏均予以記功兩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
兩次,其人數以 5 人為限。
( 2 )列為「優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 2 人為限)、指揮
及伴奏均予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
乙次,其人數以 5 人為限。
( 3 )列為「甲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 2 人為限)、指揮
及伴奏均予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
乙次,其人數以 2 人為限。
3.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分別敘獎。
4.初賽及決賽各主辦單位請依本實施要點辦理,該縣市教育局(處)
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均予獎勵嘉獎壹次。
柒、附則:
參加比賽之團隊及辦理單位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凡參加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指導老師、指
揮、伴奏及行政人員),相關機關學校應一律給予公假,如為學校教師
則請以公假派代辦理。
二、參賽團隊輪到該隊比賽出場順序,經大會唱名 3 次仍未到場時,以棄
權論。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 8:00 至 8:30 時,下午場次為 1:00 至 1:30
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
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在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臺。
四、決賽由主辦單位代表以電腦亂數抽籤,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
後,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
不得要求更改賽程或選定之歌曲。
五、參賽團體及個人應服從本會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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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各縣市(區)辦理初賽或推薦參賽團隊時,應詳加核對參加教師之服
務證明及學生之學籍證明等資料。
七、各類組報名參賽之團隊限於其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區)報名比賽,不
得越區報名。
八、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比賽成績於賽後公布。
九、凡參賽團隊所屬師生均需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若參賽者名冊未蓋
用關防或內容有待補正者,應於比賽成績公佈前補正,否則該團體之比
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文件)。
十、凡比賽曲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
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中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錄製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
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
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並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
不得任意干擾演唱者。
十二、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
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鄉
土歌謠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三、本會規定之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演唱及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舉發
經評審委員查證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另參賽者毋
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
公佈於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
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
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十四、同一指導老師不得重複指導兩個以上之參賽團隊,但可跨不同比賽項
目指導不同參賽團隊。同一團隊不得代表兩個以上縣市(區)參加比
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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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有比賽緊急或特殊事項,將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上公布。
十六、辦理本項比賽所需初賽經費,由各初賽單位籌措;決賽所需經費由教
育部、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本會統籌支應。
捌、本會設置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點: 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3 號。
電 話:(02)23110574 分機 114 、 121 。
傳 真:(02)23117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