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欄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說明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
說明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
一○五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爰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