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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站務 | 2016-08-24 | 點閱數: 272

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欄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說明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說明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一○五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