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8
:::
公告 教務組 - 站務 | 2016-09-08 | 點閱數: 229

主旨:函轉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2 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釋疑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95956 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故教育部訂頒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係作為各級學校訂定辦法時參考之行政指導,先予敘明。
三、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該注意事項第 10 點至第 14 點之目的及原則辦理。另有關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
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