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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站務 | 2016-09-29 | 點閱數: 227

府教學字第 1050187353 號

主旨:函轉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第六點規定一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5 年 9 月 22 日內授移字第 1050963591 號函辦理。
二、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小三通辦法)第 11 條規定,金門、連江、澎湖縣縣長及服務於前開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為符合小三通辦法便利往來之精神,考量上開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地緣關係,金門、連江、澎湖縣縣長及服務於前開縣各機關之現職及退離職政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法定期間縮短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3 個工作日前。
三、修正後之旨揭申請須知,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