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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6-11-11 | 點閱數: 221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5 年 11 月 7 日嘉縣社社工字第 1050051024 號函辦理。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其中增訂第 15 條之 1 係考量性侵害犯罪偵查實務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因年齡、認知、記憶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很難完整陳述案情經過,常造成詢(訊)問案情與製作筆錄的困難,致證據取得及保全不易,為保障其司法權益,爰訂定於偵查或審判階段應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或由受有相關訓練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被害人詢(訊)問以及隔離詢(訊)問等規定。
三、有關詢及專業人士單獨詢(訊)問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是否得宜 1 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詢(訊)問之主體為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爰本法第 15 條之 1 所稱專業人士並非現行犯罪偵查及審判制度內之法定詢(訊)問人員;又,詢(訊)問之主體認有必要時,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被害人,並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扞格亦無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