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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站務 | 2016-11-17 | 點閱數: 222

府教學字第 1050220512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業登記一案,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1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140698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