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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6-12-12 | 點閱數: 303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12 月 7 日府授社社工字第 105023288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本條列舉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