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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16-12-19 | 點閱數: 266

說明:
一、依據本府第 141 次主管會報決議事項及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6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30006876A 號令修正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 2 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
(三)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7 日。
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或獲知學生發生緊急重大事件(含媒體得知)時,應於第一時間先以電話通知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及視導區督學,再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辦理結報,以利本府教育處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