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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站務 | 2016-12-28 | 點閱數: 278

府民禮字第 1050252554 號

主旨:行政院核定每年 4 月 7 日為「言論自由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周知。
說明: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內政部 105 年 12 月 23 日台內民字第 10504485941 號函辦理。
二、按 78 年 4 月 7 日鄭南榕先生因爭取言論自由而自焚事件引發各界關注,其主張並獲得社會廣大迴響,開啟日後改革契機, 81 年 5 月修正公布刑法第 100 條、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使國人在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進一步的保障。為提醒國人省思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本部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之 2 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 4 月 7 日為言論自由日,該日只紀念不放假。
三、言論自由為民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並為我國民主化發展中重要核心價值,請貴機關具體檢視各項施政作為,並規劃舉辦相關活動加強宣導周知,以落實言論自由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