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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21-06-02 | 點閱數: 139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依此次抽測結果,顯見教師趨向以特定動作體罰取代直接對學生施以強制力之體罰,類此現象務請學校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對校內教師宣導無論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仍請各校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與專業知能。


   請尚有體罰情形之學校協助教師提升輔導正向管教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