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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站務 | 2021-10-19 | 點閱數: 178

一、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 10 月 8 日嘉院傑調字第 1100001281 號函辦理。

二、當學校收到觀護所通知少年因收容、留置觀察入所時 ,在接獲通知後三個上班日內(不包括假日 ),協調老師入所輔導。疫情嚴重時,依所方規定視訊或其他方式輔導。

三、承二,老師探視後,如學生繼續收容,請在探視日起 2 週內 接續探視。

四、另,妨害性自主的少年案件中不乏有身心障礙者,衛生局進行治療輔導教育課程時,若個案為在學生,請原校特教老師協助加強性衝動控制及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