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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宣導 | 2021-11-15 | 點閱數: 19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32321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另依「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本縣 109 學年度下學期抽測國中 14 所、國小 35 所,共計 1,772 人,對抽測學校班級如有反映在學校「被老師體罰、叫同學打自己或要同學互打」或「被要求做某些特定動作」之情形者,請學校查明並加以追蹤輔導,以利即時發現問題並依規定處理。

五、倘知悉教師疑有體罰學生之情形,請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並釐明妥處,以符法制;如疑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罰處法學生之虞者,請學校主動瞭解與查察,且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六、請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8 日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即為違法處罰。

七、請各校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與專業知能,並請尚有體罰情形之學校協助教師提升輔導管教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