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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宣導 | 2022-01-18 | 點閱數: 200

一、《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中途輟學學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及第 5 條:「學校應積極輔導學生復學,並於其復學後,向通報系統進行復學通報。」

四、《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五、請各校依照前揭規定至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https://mlss.k12ea.gov.tw )落實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