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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宣導 | 2022-03-01 | 點閱數: 14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21830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情,爰請貴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四、倘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 100 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五、承上,疑似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依下列法規辦理:

(一)處理流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4 條。

2、行政程序法第 6 節。

(二)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教師法第 4 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3、兒少法第 97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2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六、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同步通報等相關事宜;如有疑問建請洽嘉義縣社會局,俾利處理程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