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8
:::
公告 訓導組 - 宣導 | 2022-03-05 | 點閱數: 136

法規如與此網頁有出入,請依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6%a0%a1%e8%a8%82%e5%ae%9a%e6%95%99%e5%b8%ab%e8%bc%94%e5%b0%8e%e8%88%87%e7%ae%a1%e6%95%99%e5%ad%b8%e7%94%9f%e8%be%a6%e6%b3%95%e6%b3%a8%e6%84%8f%e4%ba%8b%e9%a0%85 )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 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 得 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 應有 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二十八點及本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 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三十四、脆弱或危機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脆弱或危機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脆弱或危機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三十六、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 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校園霸凌或 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 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