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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宣導 | 2022-05-16 | 點閱數: 27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3823 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前以 110 年 2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13952 號及 110 年 2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13402 號函重申旨揭政策意涵(如附件 1)。

三、查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合先敘明。

四、為加強相關教育人員對於不當對待兒少相關法令認知,該署製作相關文宣並放置於該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    https://sacs.k12ea.gov.tw/   )供相關教育人員下載運用。

五、另請學校加強宣導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並於教保服務人員及國小教育人員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中落實宣導,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

六、檢附「加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相關宣導摺頁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