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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 - 站務 | 2022-07-21 | 點閱數: 5242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111 年 7 月 7 日嘉監運字第 1110177263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二、因應交通部業於 111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84 條,律定遊覽車客運業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 小時,公路總局配合修正「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請協助宣導周知,供租車消費者瞭解遵守,俾保障旅遊品質與行程安全,避免遊覽車公司及駕駛員因而違反規定受罰。

三、旨揭「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檔案,可至公路總局官網(   https://www.thb.gov.tw ,\運輸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遊覽車租用注意事項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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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遊覽車使用 應注意 重要 安全 規定 事項

一、 遊覽車駕駛員每日 駕 駛 車輛 時間 不可 超過 10 小時駕車 4 小時 應 休 息 30 分鐘以上 。

二、 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 小時。

三、 到達 各 旅遊 景點 或目的地 下 車結束後,應屬駕駛 員休息時間, 務必讓駕駛 員 充分休息, 不可隨意 打擾駕駛 員 。

四、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行駛; 未經 與遊覽車公司 協調同意 旅客不可 任 意變更或增加行程, 避免 造成 駕駛 員 疲勞 駕駛或 工時 超過規定 ,也 不得要求 駕駛 員 違規 超速趕行程。

五、 兩 日以上 行程, 駕駛 員 隔日出勤 需 休息 10 小時以上 ,請 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妥 善 的 夜間 休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