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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 - 站務 | 2016-03-24 | 點閱數: 387

受文者:嘉義縣中埔鄉灣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 1050047943 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有關學校實施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收取學習費用乙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 5 條免納學費之規定,倘學校於正式課程中實施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因屬依課程綱要實施之
課程,不應再另向學生收取費用;倘以社團活動或育樂營等方式,辦理非正式課程之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學習)得
否收費問題,請各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縣 105 年度補助學校實施游泳教學計畫,業已敘明各校以正式課程辦理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並於 105 年 2 月 20 日假人力發展所 101 室召開之說明會亦再次強調,請學校務必依規定辦理;另考量本府編列是項經費有限,請學校評估師資、所需經費、交通時間及整體主客觀等情形,實施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確有困難者,建請可採以非正式課程之社團活動、訓練營或育樂營等方式實